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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 所屬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內使用行動載具注意事項
中華民國
109 年 8 月 20 日府教務字第 109 0166531 號函 頒 布
一、為維持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以下簡稱學校)之團體秩序、提升學生學習
成效、維護身心健康,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
等,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 、 教導載具使用禮儀 及管理
校園資訊安全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二、
本 注意事項 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
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三、
學校應依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及本注意事項,依民
主程序訂定各校 「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」。
四、學校應審酌不同年齡階段學生需求、校內各種環境特性及各式行動載具之差
異性, 邀集教師、家長、學生代表共同討論管理機制以 研訂 「校園行動載具
使用管理規範」,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 周知 其修正時亦同 。
前項使用規範內容,應包含申請程序、使用時間、地點、管理方式及違規處
置等相關要項。
學校應於每學年辦理教師研習、班親會
、學生集會或其它活動時,適時宣導
使用規範。
五
、 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:
(一)除
因教育用途所需、 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
以關機為原則。
(二)
因教育用途 使用行動載具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對學生使用於與
學習無關之活動,應予必要管理 。
(三)
學生個人之行動載具 係屬學生之財產一部分,惟當學生使用於與學習 無關
之活動或影響他人隱私及安全時,學校可以進行必要管理,管理時間以不
超過當日為限 。
(
四 學生使用 行動載具 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 、
遵守校 園網路使用 規範 、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、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通
安全管理法等相關規定。
(
五 )學校教職員 工 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,並考量使用場域、
方法的合宜性。
(六
)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六
、 學校應加強資訊倫理與素養教育相關議題, 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網路禮
儀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(視
力、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)相關資訊。